案例 不符合能效等级要求依据《节约能源法》处罚

案例 不符合能效等级要求依据《节约能源法》处罚

来源:www.fun88.cm    发布时间:2024-04-14 22:51:32

产品介绍

  2022年1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不合格检验测试报告向当事人进行送达,当事人现场签收并予以确认,同时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现场发现有3台被抽检批次的电磁炉产品在售。

  鉴于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电磁炉),为查清事实,我局于当日立案。

  当事人于2021年7月8日,从供应商**日用百货商行处购进被抽检批次的电磁炉6台,规格型号:20C12,生产日期:2020-09-10,制造商:**电器有限公司,购进单价140元/台,进价共计840元。

  该被抽检批次电磁炉产品经检验,热效率项目不符合GB21456-2014《家用电磁灶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标准规定的能效等级3级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提供了被抽检批次电磁炉产品的进货单据、供应商(生产厂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进货检查验收资料。

  案发后,当事人对被抽检批次的电磁炉进行了召回,截止本案调查终结,当事人对被抽检批次电磁炉的召回数量为0。

  经统计,当事人销售被抽检批次电磁炉产品货值金额为1092元,违法来得到的126元。

  案件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22年3月1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用能产品(电磁炉)热效率项目不符合GB21456-2014《家用电磁灶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七条“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的基本工艺。”的规定,系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用能产品的行为。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用能产品经营者,理应销售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的用能产品。

  为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加强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当事人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对涉案产品做召回并及时整改,并提供了涉案产品的进货单据、供货商(生产厂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资质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条“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来得到的,并处违法来得到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上述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的电磁炉3台,2、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26元,3、处罚款378元,两项金额合计504元。

  投诉举报处理 ┊价格监督管理篇2020┊投诉、赔偿篇2020┊特定种类设备篇2020┊特定种类设备篇2021┊食品安全篇2021┊广告法篇2021上┊质量法篇2021上 ┊ 质量法篇2021下 ┊ 广告法篇2021下

  过度包装┊强制性认证┊ 地理标志产品┊ 化肥不合格处罚┊ “芹菜案” ┊ 食品案件裁量 ┊ 计量案例

  更新了!市场监督管理法规读本V3.0【含“执法常用网址”】,手机、电脑可用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产品视频

相关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