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与土壤、地下水污染综合治理”重点专项2023指南申报项目视频答辩评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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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大气与土壤、地下水污染综合治理”重点专项2023指南申报项目视频答辩评审会

  根据“大气与土壤、地下水污染综合治理”重点专项2023年度指南申报项目评审工作安排,兹定于2023年9月11日-16日召开申报项目视频答辩评审会。现将具体安排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大气与土壤、地下水污染综合治理”重点专项2023年度指南申报项目通过正式申报形式审查且启动后续评审立项程序的项目。

  1. 根据本批次项目指南的技术方向设立项目评审分组,邀请同行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2. 评审专家将结合申报单位提交的项目申报书、答辩PPT等材料以及申报单位的答辩情况,就项目研究内容、目标设置及技术路线、任务分解和进度安排、研发团队及工作基础、预期成果与风险分析等方面内容做评审。

  3. 本次答辩采取视频评审方式来进行。各申报项目负责人分别在项目申报单位所在省(区、市)或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以下简称“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和部分推荐单位设置的视频评审答辩会议室参加答辩。各申报项目具体答辩时间和答辩会议室地点见邮件通知。

  4. 评审专家在视频答辩评审会前至少5天可在线预览项目申报书,评审专家所提问题将在答辩评审会前2天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匿名反馈至申报人。

  1. 项目负责人原则上须亲自参加答辩。每个项目参加答辩人员原则上不可以超过3人,且不得旁听其他项目;若项目申报负责人不能参加答辩,可委托项目组成员代替,请出具项目申报单位证明并盖章,于答辩前2天扫描并发送至:并电话告知我中心(电话与本通知联系电线. 严格按照项目评审安排的时间顺序进行答辩。建议每个项目的答辩人员提前到达指定答辩点;答辩人员未能按时参加答辩的,视为自动放弃评审。

  3. 常规项目答辩评审汇报时间为15分钟,专家质询30分钟,共45分钟。青年科学家项目汇报10分钟,专家质询20分钟,共30分钟。请答辩人严格遵守答辩时间,简明扼要回答评审专家提问。若超时,将自动切入下一个项目答辩。

  4. 项目申报负责人应提前与所在答辩点的视频评审业务联系人联系,落实答辩事宜,相关联系方式见附件。所有答辩项目需提供汇报材料的PPT文件。请各项目负责人将PPT文件电子版发送给所在答辩点的视频评审业务联系人(文件名以项目申报负责人姓名+项目编号方式命名)。

  5. 评审遵从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项目申请方不得有影响专家评审公正性的违规违纪行为,如经查实确有此行为,将依规取消项目申报资格。

  关于召开“大气与土壤、地下水污染综合治理”重点专项2023年度指南申报项目视频答辩评审会的通知(跨介质项目)

  根据“大气与土壤、地下水污染综合治理”重点专项2023年度指南申报项目评审工作安排,兹定于2023年9月21日召开跨介质项目视频答辩评审会。现将具体安排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大气与土壤、地下水污染综合治理”重点专项2023年度指南“5.8 特大城市群工业集聚区大气—土壤—地下水污染综合防控关键技术及示范(典型应用示范类)”申报项目通过正式申报形式审查且启动后续评审立项程序的项目。

  1.根据本指南的技术方向设立项目评审组,在科技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同行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2.评审专家将结合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书、答辩PPT等材料以及申报单位的答辩情况,就项目研究内容、目标设置及技术路线、任务分解和进度安排、研发团队及工作基础、预期成果与风险分析、项目预算等方面内容进行评审。

  3.本次答辩采取多场景评审的方式进行。项目组、专家、工作人员在线下不同的场所,通过专用系统进行视频连线。答辩前将统一组织测试。各申报项目具体答辩时间将通过邮件通知。

  4.评审专家在视频答辩评审会前至少5天可在线预览项目申报书,评审专家所提问题将在答辩评审会前2天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匿名反馈至申报人。

  1.项目负责人原则上须亲自参加答辩。每个项目参加答辩人员原则上不允许超出3人,且不得旁听其他项目。若项目申报负责人不能参加答辩,可委托项目组成员代替,请出具项目申报单位证明并盖章,于答辩前2天将扫描件发送至:.cn,并电话告知我中心(电话与本通知联系电线.严格按照项目评审安排的时间顺序进行答辩。答辩人员未能按时参加答辩的,视为自动放弃评审。

  3.项目答辩时间控制在45分钟,其中,项目申报人汇报15分钟,质询问答30分钟。请答辩人严格遵守答辩时间,简明扼要回答评审专家提问。若超时,将自动切入下一个项目答辩。

  4.项目负责人应提前做好答辩系统测试,确保摄像头、麦克风等正常使用。多场景视频评审会议系统普遍的问题详见。

  5.评审遵从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项目申请方不得有影响专家评审公正性的违规违纪行为,如经查实确有此行为,将取消项目申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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